第75章 制度178(2 / 2)

  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澳门警方扣留谭啸龙先生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当之处。”

  楼越焦急地看向律师,后者站起来说:“我提醒在座的各位留意,此次拘留行为是以移交为目的的操作,而移交的请求方是作为地区的「中国内地」,和澳门同属于中国。将内地涉案人员移交内地,必须要严格遵照澳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国策,我这里有澳门权威专家所做相关的法理研究。”

  他拿起准备好的一叠中英对照的文件,交由法警分发给当庭所有人。

  哗哗的翻阅声在安静的法庭里喧嚣着。楼越也看了看,但是什么也没看进去。她已经熟记在心了。这似乎是个文字游戏,但文字有时候就是一切。法学教授当时给她解释得很明白,一度让她觉得这事其实就是 1+1=2 那么简单,简单得让她懊恼自己在绝望中煎熬了那么久。

  法学教授走了之后,她上网查了查,又困惑害怕了。法学界与他针锋相对的观点并不少。律师向她解释,真正的主流有时候并非是网上最热闹的观点。符合制度内在逻辑的观点,才是制度喜欢的立场。观点、立场、文字游戏,有时候差不多。不为制度服务的雄辩,也只是白费口水罢了。

  楼越看着律师,小声说:“我填表的时候,有一个涉案地区有无死刑的选项,这是为什么?”

  律师皱着眉头:“我没想到这头。” 他举手后站了起来,说:“我补充一下,按照谭啸龙所涉案件类型及数量,加之今日内地量刑尺度不同以往,累计判罚死刑也未可知。澳门废除死刑百余年,如允许将谭啸龙移交内地,即是严重冲犯了澳门法律根基。”

  法官和华人助审法官翻看了一会儿,开口缓缓说道: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移交逃犯,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以及人身保护令。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把刑事犯罪的逃犯移交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关的事宜须受特别法律规范。现时并没有区际法律或本地法律规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的事宜。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拘留该人士。”

  新海公安代表起立发言质问:“在澳门,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逃犯都可以依法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移交,但这种情况却将来自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地区即内地的逃犯排除在外,其法律依据何在?”

  一直来回听着多方发言的葡萄牙裔老法官,嘟囔着说了一串口音浓重难以听懂的英语:“没有法律依据可依。内地与澳门间尚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协议。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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