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章247(1 / 2)

“(3)必须是在激愤的情绪下,当场实施的行为才属于激情杀人。”

“四:受嘱托杀人.….”

“.….”

“根据一审中的判定,吴国兴所适用的是第三点激情杀人。”

“在本身无故意杀人倾向的情况下,是被被害人挑逗或者是激怒,从而失去了理智,失控将被害人杀害。”

“我想请问被诉讼方委托代理律师,你方的辩诉观点是这样吗?”

叶华点了点头:“是的。”

“吴国兴虽然说持有刀具,但是一开始的主要目的是打算针对王媛进行冲动犯罪。”

“针对杀害方智慧的行为是典型的情绪性犯罪。”

面对叶华的回答,苏青柏继续开口

“针对杀害方智慧的行为是典型的情绪份犯罪,那么请问依照法律,方智慧对吴国兴进行挑逗或者是辱骂,导致了其丧理智吗?”

“根据执法方提供的证据,当时的方智慧应该是在劝阻吴国兴吧?”

“执法方并没有提及到方智慧在劝阻的时候对吴国兴有任何辱骂或者是其他的激动行为。”

“请问被诉讼方代理人,你是如何判定被害人方智慧对行为犯罪人吴国兴的挑逗和激怒呢?”

这个问题就属于这场官司中最核心的问题。

激情犯罪是有着法律准则和法律的具体解释描述的。

不是你说激情就激情.…

苏青柏看着叶华,等待着对方的回答。

而面对苏青柏的询问,叶华微微皱了皱眉。

他不是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而是在思考回答完这个问题怎么去应对苏青柏接下来的进一步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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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的证据已经没有什么可推翻的。

杀人证据存在。

事实依据完整,证据链确凿。

虽然在当时的过程中,没有摄像头,但是...根据口供,凶器等事实确认,不可能反驳。

至于苏青柏所说的激情犯罪的申请驳回。

叶华当然清楚怎么反驳。

但作为一流律师的他,很清楚,自己的反驳很容易被对方驳回。

同时,从上一次一审判决的情况来讲。

判定激情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吴兴国的口供以及自身的情绪状态和诡辩的角度。

从吴兴国的口供中,以及对吴兴国的主观目的,来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说明。

最后一点,从辩诉的角度来进行出发才是最重要的。

这种辩诉的方法,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但也只是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毕竟..对于律师来说,临场的反应很重要。

可是这种辩诉,对苏青柏不行。

为什么?

因为他了解过,苏青柏作为南都的知名刑事律师,面对这种答辩,太容易进行反驳了。

对方完全熟知各种刑事条例,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庭审当中。

更何况。

苏都高级法院接受重新对吴国兴的案子进行审理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认定,一审判决的时候,有一定的遗漏和问题。

要不然的话...高院方面也不会接受二审上诉的请求。

他作为吴国兴一审判决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清楚遗漏和问题在哪里。

如果苏青柏针对这些遗漏和问题进行反驳。

他还真不知道怎么继续辩诉了。

想到这里,说实话,叶华也没有想明白怎么在回答完苏青柏提出的问题后,应对苏青柏的下一波攻击。

“算了算了,暂时不想那么多。”

叶华在心里默念。

现在只能就着苏青柏的问题继续往下进行陈述。

看看有没有什么机会反驳回去。 万一对方是徒有虚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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