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辩护观点68(2 / 2)

“被告人与我们所有人都一样,他也有自己的生理需要。他需要休息,需要吃饭,需要缓解压力。提审的人都需要休息,我们可以想象审讯的强度有多大。然而这种强度的审讯,被告人郑方却没有得到休息的机会。”

“所以我们应当从一个无法得到休息睡眠的人角度来理解取得这份口供的环境。各位,被告人郑方已经作了三份无罪的笔录。而之后的十余次提审中居然没有再作出一份笔录。这是什么原因呢?不承认犯罪,就不会再有笔录是吗。不承认犯罪,就没有休息和睡觉的机会吧。”

田诗的话让法庭里又是一片哗然。有的人偷眼看向马东生。马东生情绪上却是没有任何波动。也许田诗说得对,在获取被告人口供时,办案机关真的施加一定的压力。可这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警察办案,审讯一定会严厉一些的。如果总是和风细雨,你又能问出来什么?

“正是因为被告人没有杀害苏玲,所以供认相关情节时,无法与现实情况相匹配。而办案机关只是为了获取口供而获取,并没有对案件进行仔细排查与核实。可以说,郑家村碎尸案的所有材料都是被告人自己供出来的,而不是办案机关查出来的。”

“案发时间是在五月中旬的一天。为什么是五月中旬的一天,不能是五月上旬,或者是五月下旬,毕竟发现尸块的时间是六月七日。因为五月中旬的一天,是被告人郑方供认的。而办案机关没有查出任何一件关于案发时间的证据,只是根据郑方供认的时间确认案发时间罢了。而五月正是东阳市每年的汛期,这个时间段东阳河水上涨,马沙滩与周边被河水隔绝。根本就不具备作案条件。”

“东阳市水利局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证明内容与郑阳乡水文站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矛盾的。两个出证主体进行比较的话,东阳市水利局明显要比郑阳乡水文站的级别要更高一些。不过,级别高低与证据效力并没有关系。就本案来说,郑阳乡水文站常年在马沙滩周边开展工作。对于马沙滩的情况肯定是更加了解的。”

“至于东阳市水利局出具的证明吗,由于出证人没有出庭,我有些问题没有得到机会去问他。实际上,东阳河河水还是很深很急的。每年都有人在东阳河溺水身亡。不知道出证人是否真正到过马沙滩,即使是平时,本地人通过小路进入马沙滩都要十分小心。汛期时,水面覆盖下的小路可不可以蹚水经过,这一点我在当地进行取证时,没有人能够回答。附不过他们的答复倒是另有一番含义,那就是小路能不能蹚水他们没试过。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汛期时河水又急又深,他们连水都不敢下,更不用说玩命蹚水了。”

田诗的话引起庭上一阵哄堂大笑。东阳河的情况,其实东阳人也是都知道的。汛期时,东阳河水上涨,大家也是都看到的。说那个时候可以蹚水走小路过河,这事只要有些常识都不会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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