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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话落不久,控方拿出了新的证据,一枚金属纽扣。

在方媛媛出事当晚苏沫看到叶康的狼狈,那时她只以为叶康在外面惹事生非在人,和别人起了肢体冲突导致,次日才知道方媛媛遭他侵害的事。

苏沫有很强的反侦能力,隐隐觉得叶康身上会留有对方媛媛有利的东西,于是她折回叶家去找叶康当时穿的那衣服,但不幸被叶康发现,衣物被叶康烧毁。

而在与叶康争夺衣物的时候,苏沫趁势扯下了衣物上的一枚钮扣。

叶康脸色惨白。

他压根没想到自已衣服上的钮扣会出现在这里!

辩方看了叶康一眼示意他冷静,向控方问道:“请问一枚钮扣可以说明什么?”

控方:“这钮扣,是从叶康作案时所穿的那件衣服上扯下来的。”

“请问,你如何证明衣物就是我当事人的?”

256:就喜欢你不要脸的样子

控方:“衣物已被被告烧毁。但烧毁证据并不能抹去事实。”控方激动的站了起来:“这枚钮扣出自f国的兰福先生之手,纯手工制作,每颗钮扣上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号码,被告作案时所穿的那身衣服,正是从兰福先生处量身定制,通过这枚钮扣可以从兰福先生处找到衣服的主人,那人正是被告。”

“可我拿到的材料里并没有说受害者提交了这枚钮扣。”

“钮扣是第三方提供。”

辩方:“就算能证明钮扣是被告方,但如何证明,这衣服是他与你当事人发生关系时所穿的那身?”

控方道:“通过这枚钮扣可以查到与之匹配的衣料,经过鉴定,受害人指甲内的衣物纤维,与叶康那件西装的纤维吻合。”

辩方:“……”

叶康被吓得嘴唇发抖,突然咆哮:“我穿的是那身又怎样,有过扭打又怎样,这不过是我们的前戏,我们就喜欢这么玩儿!这是我们个人自由!”

到了这儿苏沫便看不下去了,直接点叉退出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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