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章 番外:狗血淋头之失忆(十八)(2 / 2)

  两个小孩先死了,他自己却没死成功。

  这个案例里,这个人他算不算故意杀人?

  再举个例子,又有一个人,他确诊了重度抑郁症,他也不工作了,他老婆为了他的病非常辛苦,又要工作又要照顾他。

  这个人他就想啊,这样活着真的没意思,他还不如死了算了。

  但是看着他老婆的样子,他又想啊,他要是死了,这么好的老婆就要带着他的财产改嫁,给他戴绿帽子,还要让儿子改姓。

  所以他自杀前,先杀死了他老婆,再自杀。当然了,他也没死成。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林清质那个精神科的同学介绍的,都是二三十年前发生过的真实案例。最后这两个人都被判无罪。

  为什么?

  很多人觉得抑郁症只会杀自己,不会杀别人,其实不是的。

  因为抑郁症有个概念叫“扩大性自杀”。

  什么叫扩大性自杀?自杀之前先杀亲人。

  扩大性自杀又分为“利他性自杀”和“利己性自杀”,前者是指考虑到亲人在自己死后遭遇不幸所以先杀亲人,后者是指为了自己或者家族的利益先杀亲人。

  这两个案例,第一个就是典型的利他性自杀,第二个就是利己性自杀。

  其实法律要保护的是利他性自杀,精神鉴定的书籍里也会这么说。

  因为利他性自杀是一种很纯粹的、无法控制的病态行为,它的思维就是病态的。假如能控制得住这种病态的思维,那这个人就不是重度抑郁症的病人了。

  但是利己性自杀不是。

  你看,他还能想着财产被夺、儿子改姓、老婆改嫁给他戴绿帽子,这像是没有思维能力的样子吗?

  假如这也算,那具备反社会人格的连环杀人凶手,是不是也全都要判无罪呢?

  反社会人格也是病态的,但是他的思维是清晰的,所以法律不保护反社会人格杀人的权利。

  但是实践中,重度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不管利他还是利己,都容易判无罪。因为这里只能靠主观判定,也跟做精神鉴定的人的个人素质有关,法院对这些疾病也没有那么深刻的认知。就很难。

  只能说大家制定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的时候是想得挺美的,就是实践起来并没有那么美,容易争议很多、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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