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宣判了,嘎掉几个?系全部!166(1 / 2)

此时,随着易学习提及公诉人认为的时候,所有人也在此刻屏住了呼吸。

易学习稍稍做了一会儿停顿之后,看了一眼大家后,继续说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龙、张华和王浩应主犯李明明等人的邀请,特别是对其三人主动释明之后,仍然一同前往,此时,按照一般人的观点,可以推知四人都有着共同故意的趋向!”

“并且,基于这一故意杀人的共同故意之下,几个人便实施了对被害人的实行行为!”

“四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明、赵龙、张华和王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

“后检察机关增加本案的辩护律师私自教授被告人李明明进行违反事实的供述,以及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存在虚假诉讼之嫌疑,”

“该事实已经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以及辩护律师的最后陈述,特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法院判处。”

“被告人李明明的辩护人的意见如下:1、认为这是李明明等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应当无罪!”

“2、认为本案存在程序错误,违反了刑诉法相关讯问要求,应该对该讯问应当予以排除!”

“3、主张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形,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感化教育方针,应当对本案的被告人李明明予以从轻处罚!才是贯彻刑法宽柔并济的方针!”

“被告人赵龙指定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王浩指定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张华指定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在20…年…月…日,被告人赵龙、张华和王浩应主犯李明明等人的邀请,开始引诱被害人到废弃工厂附近对其拳打脚踢而后,而后将其活埋后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在这一期间,李明明等四人的家属并未主动向王彩霞夫妇俩主动道歉获取赔偿经济损失,并未获得王彩霞夫妇俩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显示:”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王彩霞于20…年…月…时许日向吕州市某110指挥中心报案,称自己的儿子不见了,可能已经被人杀害等!”

“2、到案经过:证明20…年…月…日许,被告人李明明、王浩、张华和赵龙被侦查人员缉拿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

“3、吕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检报告……”

“4、吕州市物证鉴定所益公物受(法物)字(20…)93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了送检的铁铲等作案工具,均检验出王浩轩的血样!”

“5、情况说明附手写签名、现场勘验笔录,含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29张及现场痕迹物证照片23张:证明20…年…月…日许,在某地的废旧工厂附近,存在一具男尸,对现场证物、血迹、DNA、足迹等进行提取。”

“6、扣押清单……”

“7、对证明李明明等郁抑症、间歇式精神病的证明文件……”

“8、证人证言:大爷大妈,称亲眼看到了李明明等四人,对王浩轩……”

“……”

这时候,易学习宣读到这儿之后,也故作停顿了一下,因为一会儿就到了“本院认为了!”

到了判决书最为精彩的时刻了!

“本院认为,针对以上情形,合议庭总结出三个焦点!”

“焦点一:究竟本案是否存在主犯和从犯或者首要分子?”

“本院认为,本案系最高检立案核准追诉的案件,且四人从一开始就为共同杀害,就基于共同的故意来实施,不具有时限性和先后性,故哪怕对于处于望风的人也处于主犯的地位,为其余三人提供物理和心理的作用力!”

“焦点二:对于李明明的在最后陈述期间的认罪认罚的性质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应当处于自己的真实意志之下,而不是处于外界的外在因素下的压迫或者求生本能下短时的认罪认罚,”

“不能称之为基于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的认罪认罚,有违认罪认罚的心理趋势!故本院不认定被告人李明明最后时刻的认罪认罚!”

“焦点三:未达刑事年龄人的保护与刑事打击衡量问题!”

“本院认为,随着近些年来,未达刑事年龄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未达刑事年龄的犯罪占比上升。检察机关在20…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年分别上升30.2%、42.8%。”

“无论是人数上升还是下降,未达刑事年龄的犯罪递增化、手段残忍化确是公认的事实,这也与不断发案的事件给人的感知相同,其中的恶劣程度也是不断挑战人们的神经。”

对于该类犯罪,到底要不要“严刑峻法”?虽然刑法修正案作出回应,但一直还是有不同声音。

“对这类未达刑事年龄的群体以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为主,”

“而监禁等措施容易给犯罪他们标签化,可能会催生“破罐子破摔”心理,制造未来的罪犯。”

“所以,在基于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求得平衡,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明、赵龙、张华和王浩四人四人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李明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概不认可!”

“对辩护律师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上,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赵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吴小英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易学习!”

……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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