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2【整顿治安】906(2 / 2)

   明代以前的法律,除了“十恶”之外,什么罪都可以罚钱抵偿。

   宋代比唐代进步的地方在于,普通官员不能罚款赎死罪,那是皇亲国戚和朝堂大佬的特权。中低层官员和平民,只有老人或小孩,才可以罚铜免死(虽然按照惯例,文官一般不判死刑)。

   打板子和流放,也是可以赎铜的。

   十鞭子罚一斤铜,十板子罚十斤铜,规定得非常具体。

   州衙这边刚派人查账,消息就迅速传出去,十多个吏员慌忙带钱去自首。

   就连负责查账的范准,都悄悄叫来亲信说“你立即去俺家,让俺娘子送些铜钱过来。便说俺要投案自首,怕得罚钱十贯才可赎罪。”

   范准也是没办法,带头查账的非他一人,还有个郭文仲在旁边监督呢。

   朱铭又让王甲,带着衙前吏出动,在城内外抓捕乞丐。

   残疾乞丐,直接扔进养济院,做些力所能及的轻体力活。

   患病乞丐,送到安济坊医治。

   身体健全的乞丐,全部羁押起来,择日送往朱铭的木炭场伐木烧炭。至于木炭场原有的工人,他们要强壮一些,则转业去开采铁矿——都是露天矿,暂时没啥危险的。

   同时还要进行审问,若有乞丐头子违法犯罪,立即押付司理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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